网络语境下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以利益平衡未论证展开范式(4)
发布时间:2015-08-26 16:31商业秘密网
(四)建立网络环境下版权补偿金制度
对录音机、卡拉OK点唱机、MP3播放器等征收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用于支付给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的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制度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与促进社会文化繁荣房两个目的的平衡[12]。网络环境下补偿金制度的推行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是著作权人的一种妥协的方式,但是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则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因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权利人的利益,还有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可以在网络音乐的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一种以合作目的的补偿金制度,综合考虑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利益平衡。
结语
总之,著作权的保护在音乐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要。就唱片公司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来说,著作权就意味着利润意味着金钱,就社会公众而言,音乐作品是一种放松心情调剂生活的文化产品。法律的功能不仅使保护权利更重要的是实现在纷繁复杂利益关系的平衡。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网络管理的不断进步,网络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一定会实现新的平衡。
注释:
①这里的“数字化”是音乐作品通过网络形式传播时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人们可以掌控的信息,即将那些连续变化的声音转化成一连串的数字单元,在计算机上用“0”和“1”表示,网络音乐作品即指数字化的音作品。
②主要有 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阻止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
③主要有 1997 年的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实施的《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于 2000 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
④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的 12 种情况。
⑤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 80 条之二规定“﹙一﹚为维护国家安全者;﹙二﹚中央或地方机关所为者;﹙三﹚档案保存机构、教育机构或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为评估是否取得资料所为者;﹙四﹚为保护未成年人者;﹙五﹚为保护个人资料者;﹙六﹚为计算机或网络进行安全测试者;﹙七﹚为进行加密研究者;﹙八﹚为进行还原工程者;﹙九﹚其他经主管机关所定情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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