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保护你,原创服装设计?(2)
此案的难点首先在于如何判断作品性质。从成衣制品方面来看,《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受保护作品”中列明了实用艺术作品,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受保护作品未列明包含实用艺术作品。一种观点认为,成衣制品可依据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八)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在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一、二审判决均持此类观点,认为美术作品采用了非详尽列举的方式。由此可以解释为,美术作品不单指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还包括了实用艺术作品。另一观点认为成衣制品可单独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如华斯实业集团肃宁华斯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诉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认定“实用艺术品作品的概念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是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
对此,笔者倾向第一种观点。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7款,对于成员国未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专门保护的,应作为艺术作(Artistic works)进行保护。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Artistic works)的定义,也包括“绘画、书法、雕塑”之外其他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艺术作品,并列明包含“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将成衣制品纳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符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
除成衣制品外,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作品通常还包括服装设计图。有关服装设计图,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可纳入“图形作品”进行保护。此案判决认定“服装设计手稿,设计内容包括该服装的轮廓走向及尺寸角度,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独创性,属于‘为生产绘制的产品设计图’的图形作品”。此案判决显然也支持该观点。
判断独创性有无
服装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也是此类案件审理的又一大难点。从成衣制品方面来说,如将成衣制品纳入美术作品范畴,其独创性标准理论上可完全适用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审查标准。法律对美术作品给予保护的考量主要是保护其在艺术方面的独创性智慧劳动,那么不属于艺术独创性的部分理应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简言之,成衣制品的实用性部分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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