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保护你,原创服装设计?(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5.1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产品设计图施工或者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或者产品,不属于复制。笔者认为前述规定恰恰同意有关图形作品的独创性系在于其工业可实现性价值,因此从平面到立体的行为并非在法律禁止之列。同时笔者认为该规定并非认定从平面到立体的行为一律不构成复制。仅施工或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不构成复制。相反,如生产的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则属于复制,构成侵权。即从平面到立体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主要在于被“复制”的成品本身需要具有工业可实现性以外的传统美术作品保护价值——艺术价值。
已有众多先例支持该观点。在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顾某、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含义应当包括对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仅指美学或艺术表述部分的复制。”在上海发勋帝贺商贸有限公司诉广州万想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仅指美学或艺术表述部分的复制。一般的有独创性但不具备美感的设计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按照这种一般设计图进行施工或者制造产品,不涉及美学或艺术表述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此,对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仅有在行为人所“复制”的成品具有美学或艺术价值时,才能给予工业可实现性之外的美学或艺术范畴的价值保护。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服装设计而言,独立于实用性的美学价值仍为保护核心。通过对其美学价值的探讨,在可保护性及侵权定性上找到出路,是权利人及律师的努力方向。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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