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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保护你,原创服装设计?(3)

发布时间:2019-01-07 13:46商业秘密网

法院对于同类型案件也一般考量以下几个因素: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否在物理或观念上分离、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达到一定的艺术水准。其中,功能性和艺术性的分离在较多案例中有所体现。笔者认为,张翔诉中山市飞图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对于成衣制品可保护性的标准值得借鉴:实用艺术品在美术作品范畴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需具备几个条件:第一,其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能够相互独立,即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第二,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第三,实用艺术品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即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该案最终认定“权利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在物理和观念上均不可分离,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从而未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也多有法院依据区别于实用性的艺术性特征来判断是否具有可保护性。在华斯实业集团肃宁华斯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诉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应是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把体现在服装上的每一点变化与创新都由设计者个人垄断,则无法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只有对那些具有实用性但更具有艺术欣赏性的服装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著作权保护,保护的客体是体现在这种服装上的设计者的思想、情感的具有艺术性的独特表达方式。

从服装设计图角度来说,“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价值,显然也同样适用于服装设计图等图形作品。然而图形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与美术作品不同,美术作品需满足独创及艺术美感两个维度要求,而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却并无在艺术美感方面的要求。那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或附着于何种价值之上呢?笔者认为图形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图纸到制品的可工业化智慧劳动上,或可称为工业可实现性。这一点与美术作品显然不同,这一定义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动摇以文学或艺术为主的著作权主流价值,或造成与该主流价值所决定的保护范围的偏差。笔者认为,该问题完全可通过如何认定侵权予以解决。

认定侵权判定标准

除了上述两个难点,如何定义“复制”行为也需引起重视。从成衣制品方面来说,实践中,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对生产、销售成衣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对成衣制品的直接复制,这种侵权判定标准清晰,笔者不再赘述。从服装设计图方面来说,针对服装设计图,实践中鲜有从平面到平面复制他人服装设计图的情形,大量侵权行为仍是将其制成成衣,因此涉及到平面到立体的问题。这也即上文所述如何在图形作品具有不同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的情形下,从宏观上仍能保持著作权法保护价值的统一——即通过对图形作品侵权要件的定性来调整。(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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