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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郝军为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韩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多姿多彩电子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2 13:42商业秘密网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郝军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郝军所提交 的证据不能证明阿里巴巴公司实施了直接或间接的侵权行为,亦 不能证明阿里巴巴公司与本案其它被告之间存在共同侵权或其它 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郝军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侵权 、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 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阿里巴巴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 据表明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郝军所指控的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已经被删除,郝军对该证据亦无异议。因此,本院不再判决阿里巴巴 公司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二)关于郝军针对韩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郝军向本院 主张韩王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要求韩王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支付维权费用的责任。但是从郝 军所提交的(2013)深证字第180614号公证书等证据来看,韩王 公司仅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权产品实物上 亦未标注该产品系由韩王公司生产。据此,郝军关于韩王公司制 造侵权产品的指控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但郝军关于韩王 公司实施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指控有足够证据支持,本院 予以采信。韩王公司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销售 、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且不能证明该侵权产品的 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支付权利人为制 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责任。郝军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 院予以支持。郝军虽然向本院主张要求韩王公司与其它被告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其并未提出证据证明韩王公司与其它被告之 间存在共同侵权或其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其该项诉讼请 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郝军针对多姿多彩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从郝军 向本院提交的侵权产品实物及其外包装来看,均明确标明该产品 系由多姿多彩公司制造。在多姿多彩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 诉讼,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本院认定侵权产品系由多姿 多彩公司制造并销售。但郝军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多姿多彩公司存 在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多姿多彩公司与其它被告之 间存在共同侵权或其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因而本院对郝军针对多姿多彩公司的指控中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部分不予采信, 仅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多姿多彩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 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责任。
  (四)关于郝军针对同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郝军虽然指 控同方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但是 并未向本院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同方公司存在上述行为。本院认为 ,仅依据侵权产品上标注有“清华同方”汉字及图形商标尚不足 以认定该侵权产品系由同方公司制造或销售。因此,郝军针对同 方公司的侵权指控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 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 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 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 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郝军未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 人获利或许可使用费的事实,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 将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专利权 的性质、授权时间,侵权产品的销量、销售渠道等因素,按照法 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特别注意到如下事实:1 .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利申请日为2011年10月24日,授权 公告日为2012年5月30日。2.侵权产品系韩王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公司的网站“www.1688.com”进行销售,售价为人民币27元/件 ,相应页面上显示侵权产品的成效记录为241台。3.侵权产品系 由多姿多彩公司制造并销售。(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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