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壮雄、徐利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9 10:41商业秘密网
第三组证据:
7.公证费发票和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
8.《委托代理合同》;
9.律师代理费发票及支付凭证;
证据7-9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吴壮雄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知道被告徐利群及其经营的宁波路林市场相怡文体用品批发部,不能证明涉案的被控侵权产品是由被告吴壮雄制造、销售;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网站不是由其开办、经营,不清楚网站是谁的;对原告当庭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无异议,称该 商标由其注册;对证据7-9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徐利群既未提出答辩又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上述有关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
被告吴壮雄、徐利群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7- 9,被告吴壮雄无异议,本院经核对原件,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 告独占许可实施涉案专利,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且为维权支 出了合理费用;对原告当庭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被告吴壮雄认可该商标由其注册,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是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原告出示了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被告徐利群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至于能否证明被告吴壮雄制造、销 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证据6是对http ://www.goodcolor.com.cn的网站进行的公证保全,被告吴壮 雄虽否认网站由其开办,但网站首页显示了其注册的商标“好彩G OODCOLOR”,显示的“汕头市好彩文具用品厂”名称与其经营的 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好彩文具用品厂名称近似,显示的联系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朝南区胪溪工业区”,也与其经营的工厂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相同,网站上的联系电话与其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电话号码相同,且被告吴壮雄未能提出反证,故本院对证据6予以认定,可以证明http://www.goodcolor.com.cn网站由被告吴壮雄开办或经营,其在网站上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
根据上述认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得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娄甫君于2011年3月19日在卷笔刀上申请一款小兔子动画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7月27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3004××××.8,名称为“卷笔刀(0560)”,该专利至今有效。该外观设计授权公告载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2011年9月15日,娄甫君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约定:娄甫君以独占方式,许可原告实施该外观设 计专利,合同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专利许可费为100万元。
2013年6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银洁来到浙江省宁海县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叶灵芝、公证员助理季学添的监督下,在该处公证室(2)电脑操作人员侯琼琼在互联网上进行如下操作:一、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互联网,在地址中输入“http://www.goodcolor.com.cn”,进入页面,该页上中间显著部分显示注册商标“好彩GOODCOLOR”,在该商 标下显示“汕头好彩文具用品厂”,网页下方标明“联系电话:8 6-0754-8228×××9,传真:86-0754- 82287609,版权所有:汕头市好彩文具用品厂,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溪工业区”;二、该页面自动跳到网址为http ://www.goodcolor.com.cn/about/?34.html的页面;三、点击该页面上“产品中心”中的“卷笔刀系列”,进入页面;四、点击该页面上的“产品名称:卷笔刀GC- 548”的图片,进入页面,显示产品图片;五、点击该页面下方的“返回”,进入页面;上述页面均打印,并由摄像人员刘宇杰对整个过程进行摄像。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于2013年6月13日出具( 2013)宁证民字第682号《公证书》。 2013年8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银洁来到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王平和该处人员秦尤杰于同日下午随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银洁来到位于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的宁波路林综合市场百杂交易区12-20-13号商铺。张银洁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从该商铺购买了一盒卷笔 刀GC- 548,共计24个,并获得宁波路林市场相怡文体用品批发部出具的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壹张,发票号码为:06929 132,金额为24元。公证员王平和该处人员秦尤杰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上述购买过程结束后,公证员王平、该处人员秦尤 杰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银洁一起将所购买商品带回该处,该处工 作人员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并由该处人员秦尤杰和原告委托代 理人张银洁共同将所购商品当场密封,并对密封情况拍摄照片。 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于2013年8月29日出具(2013)浙甬永证民字第2557号《公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