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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壮雄、徐利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9 10:41商业秘密网

  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从被告徐利群经营的宁波路林市场相怡文体用品批发部购买了商标为“好彩GOODCOLOR”、型号为GC-548的被控侵权卷笔刀。据此,本院认为被告徐利群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从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的外包装看,其正面与 被告吴壮雄在http://www.goodcolor.com.cn网站上展示的产品外包装正面相同,均在左上角标注“好彩GOODCOLOR”的注册商 标,中间印有产品的外观设计图片,左下角印有产品型号“GC- 548”,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背面标注了制造厂 家为“汕头市好彩文具用品厂”,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胪溪工业区”。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的外观设计和网站上展示的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相同,产品上标注的字样相 同,均为“好彩”,标注的型号相同,均为GC- 548。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吴壮雄未能提出反证,故可以证明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与被告吴壮雄在http://w ww.goodcolor.com.cn网站上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相同,被告吴壮雄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即便如被告吴壮雄所称,其将“好彩GOODCOLOR”的商标授权给其他厂家生产,由 于产品外包装的背面标注了制造厂家为“汕头市好彩文具用品厂”,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溪工业区”,仍应认为是被 告吴壮雄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吴壮雄关于原告公证购买的 被控侵权产品并非由其制造、销售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了 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专利授 权文件中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观察,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被 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 质性差异进行比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是小兔子动画形象的形状,庭审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 对,被控侵权产品除了在小兔子动画形象的卷笔刀上画上眼睛、 鼻子、嘴以外,整体形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经庭审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复制了涉案专利,二者相同,被告吴壮 雄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形状与涉案 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即便考虑被控侵权产品增加的面部表情,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也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
  被告吴壮雄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被告徐利群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独占许可实施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有证据并未表明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及行为,故两被告应对各自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 要求被告吴壮雄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要求被告徐利群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吴壮雄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及制 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与其他设备,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吴壮雄仍有侵权产品库存及具有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与其他设备,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以法定赔偿方式判令被告吴壮雄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1024元;因原告未提供其 因被告吴壮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吴壮雄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益的确切依据,本院按照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涉案专利系外观设计专利,于2011年获得授权公告;被告吴壮雄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三种侵权行为,被告吴壮雄系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有限;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合理开支,本院 酌情确定被告吴壮雄赔偿数额为4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徐利群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因被告徐利群的行为是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徐利群明知或应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且本院 已认定被告徐利群销售的侵权产品系由被告吴壮雄制造,查明了侵权产品的源头,被告吴壮雄也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认为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被告徐利群的赔偿责任予以免除。被告徐利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 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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