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孙佳恩专家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
发布时间:2019-04-25 16:43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由此可见,民事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人举证不再困难,加重侵权人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 上一篇: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兼论知识产权的性质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