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兵、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的问题。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张朝兵离职前一年全部工资总和的三倍,但该约定明显过高,酌情按前述约定减半予以调整。因仲裁裁决认定张朝兵离职前一年的全部工资总和为204,000元后,斗鱼公司主张的金额比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高,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且未就此提起诉讼:同时,张朝兵虽然未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但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间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离职前一年的全部工资总和低于上述204,000元,故法院以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为准予以认定。据此核算后,认定张朝兵应向斗鱼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为306,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张朝兵、斗鱼公司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张朝兵离职后一年以内,且张朝兵于2016年10月28日从斗鱼公司处离职,斗鱼公司于同日向张朝兵发出的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因此,张朝兵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2017年10月27日之前。截止目前,张朝兵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已近届满,故对张朝兵有关判令其无需继续履行与斗鱼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张朝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斗鱼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6,000元;二、张朝兵无需继续履行其与斗鱼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三、驳回张朝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朝兵负担(已准予免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张朝兵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两节事实,一是MEME娱乐资讯的备案时间是2017年3月18日,此时张朝兵已经从趣娱公司的关联公司离职。二是MEME平台是台湾团队创办、香港公司运营的平台,不是国内公司运营的平台。
张朝兵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文化局官网文化企业查询结果以及趣娱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朝兵在趣加公司和怡刻公司工作时,趣娱公司未从事其他网络科技活动,与斗鱼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
斗鱼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张朝兵提交的网页检索信息截图,不足以证明趣娱公司未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即使该公司未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也不能否认其是网站MEME平台的承办经营方,公司经营范围明确含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斗鱼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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