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森职务侵占、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刑终207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森,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孟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转捕,2016年7月18日被孟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大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凤龙,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森犯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冀0930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郝森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郝森,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关于指控在朔州煤业侵占
神华中联朔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朔州煤业)成立于2002年,2004年改制成为民营企业。2004年4月9日朔州煤业任命郝森为总经理。2006年4月10日公司决定,郝森不再担任总经理,唐某任总经理。2006年11月6日公司决定林某为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唐某为副总经理,免去林某、郝森、唐某等人董事。(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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