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C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集成电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集成电路及相关产品设计、研发、测试、分装、制造与销售等。由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C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其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C公司主张上述经营信息属于其公司的商业秘密。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C公司担任研发部工艺整合工程师一职,负责工艺开发,配合工艺部门设定工艺参数、优化工艺过程等,有条件接触知悉C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通过签署《劳动合同》《机密信息保护、竞业限制等其他相关义务履行同意书》《C公司及分、子公司保密义务重点提示》《离职保密承诺书》等,承诺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违反上述约定,接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在明知咨询方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外客户(经查证有26个号码来自于注册地在境外的金融机构)情况下,仍为上述对象提供有偿咨询,透露关于C公司在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利人民币2760元。经鉴定,C公司主张的“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信息”“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信息”两个秘密点,在2022年10月10日之前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被告人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C公司相关信息与该公司主张的上述秘密点分别构成实质相同。
【裁判结果】
杭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一)构建专业审查模式,精准打击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杭州市检察院构建“院领导+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模式,实现专案专办,确保案件质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就被告人所提涉案信息已经公开的抗辩申请重新鉴定,将原本认定的3个秘密点修正为2个秘密点;就被告人主观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主观上明知有境外机构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有效形成指控思路;积极敦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承诺以后不会再犯,愿意以自身知识技能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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