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挽损4500万!襄阳高新区多部门联动守护企业商业秘密,筑牢创新保护网
近日,襄阳高新区一高精尖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迎来胜诉判决,这是高新区依托“行政+司法”协同机制,守护企业核心资产的又一典型成果。
该公司是高新区智能设备制造骨干企业,其设备核心技术是多年攻关的商业秘密。2024年初,公司发现前几位高管及技术主管携核心技术另立公司生产同类设备,非法获利超4000万元。
案发后,高新区公安、市场监管、检察、法院快速联动。市场监管局快速移交线索,公安组建专项组锁定证据,检察院提前介入完善链条,法院依托知识产权“三合一”机制高效审理。最终,侵权公司被判处罚金240万元,4名被告人获刑并赔偿,该公司直接挽损4500万元,流失订单大量回流。
此次胜诉,不仅为企业挽回损失,更彰显高新区保护商业秘密、护航产业创新的决心。高新区建立“调研-反馈-解决”闭环响应机制,帮助企业直接堵塞管理漏洞;建立示范单位阵地网络,构建“制度+技术+人员”防护模式;创新“园区+企业+保险”模式,完善风险防控“多元保障”;创新建立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协同办案体系,打造全链条打击闭环。随着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企业创新成果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案情回顾:员工泄密引发同业竞争
原告系一家技术开发公司,在前员工崔某入职签订《保密协议》《劳动纪律确认书》《录用条件确认函》时反复强调不能泄露本公司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协议。然而,原告发现崔某在职期间,其家属持股82%成立某科技发展公司,从事原告同类业务、使用原告合同模板,私自加原告客户微信获取业务,遂将崔某与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侵权必究捍卫竞争秩序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提炼了三大争议焦点。
原告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经审理认定,涉案客户信息(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交易意向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其一,该信息需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系统收集整理,且未在公开渠道披露,具有很强的秘密性;其二,客户信息可以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具备现实商业价值;其三,原告在员工入职之初便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置保密警示标识、明确告知保密义务等措施保护客户信息。
反观合同模板内容,其核心条款架构及表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外公开,缺乏秘密性特征,不满足商业秘密法律要件。
二被告是否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
崔某在任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原单位核心技术信息,更配合由两名亲属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将窃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牟利。
崔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对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披露及使用;科技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主体也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崔某与该科技公司存在共同实施、披露、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意思联络,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害涉案商业秘密,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承办法官考虑到崔某主观恶意明显,情节较为严重,以已查明的侵权获利金额作为基础,酌定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对于不能认定部分的损失,承办法官则适用法定赔偿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金额。
警示镜鉴:企业如何守住“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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