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预期利润损失
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原告同类产品净利润率=原告预期利润损失
阅读提示:
不管是侵犯技术秘密类案件还是侵犯经营秘密类案件中,计算经济损失都是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在经营秘密纠纷案件中,在侵权人非法获利金额难以计算时原告权利人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
裁判要旨:
无法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润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计算其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6.2013年7月8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维持一审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人因侵权非法获利金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权利人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不属于公知信息。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涉案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不仅包含了一般公知性信息,还有客户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内容,不具有一般的规律性、是珠海某公司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积累获得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二、权利人的价格体系以代码形式存在,未掌握编码内容的人即使拿到客户资料也无法获得具体内容,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法院认为,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已经为珠海某公司积累了稳定的客户,能够使该公司产品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珠海某公司与余某、罗某、李某、肖某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客户名单和价格体系均以系统化编码的形式出现,未掌握上述编码内容的人即使拿到了上述客户资料也无法解读其中具体指代内容,可见珠海某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三、无法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润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计算其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驳回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
《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
实战指南:
一、预期利润损失,可以作为原告权利人主张损失的一种计算方式。
目前,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权利人损失的计算都有比较清晰明确的计算规则,在民事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计算结果关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以及给权利人造成的侵权后果能否被准确计量。在刑事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计算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高低。因此,不管是侵犯技术秘密类案件还是侵犯经营秘密类案件中,计算经济损失都是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正如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本案项下指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并不一定表现为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体现为无形财产价值的贬损和产品销售市场被侵占,继而造成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利的减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表现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非法获利,还表现为权利人预期利润的损失。
二、要重视本案对后面我们办理类似案件的高度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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