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座(4)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八)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九)案件核审
1、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2、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3、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处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4、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5、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十)行政处罚告知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5、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6、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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