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座(8)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副卷: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稿纸
(四)案件来源材料(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移送、群众举报、举报电话记录等)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法制机构核审意见
(七)机密文件抄件
(八)审委员会讨论记录(有多次的,按照时间排列)
(九)罚没物品的处置方案及领导批示
(十)罚没物品的出入库单
(十一)内部请示报告及批件
(十二)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十三)其他应归档的内部材料
(十四)备考表
九、监 督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2、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3、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4、对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5、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审查。
6、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审查决定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8、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附 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依法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队、所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3、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4、行政处罚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5、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6、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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