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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座(6)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七、行政处罚执行
(一)履行: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二)罚没款收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2、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三)措施: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4、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6、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7、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8、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八、立卷规范
(一)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1、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2、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3、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
4、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立卷规范一般标准: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每五十个案件组成一个案卷。在归档时,必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组卷,分正卷、副卷。案卷材料较少的,将正副卷分册装订后,可放入同一封页里。正卷为行政处罚中有法定证据效力的文件材料,可以对外提供公开查阅。副卷是承办案件中形成的有关内部情况的文件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对外公开,仅供内部查阅。
3、卷内文件的排列基本原则:按照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结论性的在前,印证性的在后。同一类型材料的按照时间排序。
4、立卷归档的一般期限: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四个月内完成。(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为诉讼期限)。
5、诉讼案件的归档原则:如果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及时归档,案卷整理按上述标准进行,但可将行政诉讼材料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材料另列一个卷,作为正卷的一个附卷。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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