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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判例翻译(4)

发布时间:2015-05-26 08:39商业秘密网

  D

  现在我们已经明确为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必须采取“明显错误”标准来审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辅助性事实认定,接下来我们有必要对如何在本案适用这一标准进行说明。我们发现,地区法院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通常与对其他书面文件的解释一样,仅要求法官对书面文字进行考察及解释,并不要求法官解决任何背后的事实争议。正如双方所认同的,当地区法院仅仅审查专利本身的证据时(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专利涉诉历史),法官判决的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上诉法院可以采用重新审查标准来审查这样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52]
  但是在许多案件中,地区法院不仅仅要审查专利本身的证据,还要考虑专利的外部证据以助于理解专利,比如法院要考虑科学背景或者某一术语在相关时期的特定领域中的含义。[53]
  当这类案件中的辅助性事实存在争议时,法院就需要对这些外部证据进行事实认定。这些就是在 Markman 案中用以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所需的证据基础,这一辅助性事实认定在上诉阶段审查时必须采用“明显错误”标准。
  例如,当地区法院解决了专家证人之间的争议,并就特定术语在专利产品发明时依照同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理解力做出事实认定,此时,地区法院需要对此做出法律分析: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描述,依照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特定术语的含义是否与前述事实认定的结论相同。法律分析的原因在于“专家可以对术语在任何历史时刻的含义进行解释或陈述”,但是他们的结论不能用于确定“任何书面材料的正当或合法解释。”[54]
  因此,我们此处回答的地区法院解决辅助性事实争议的方法,有助于法院对书面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地区法院法官在解决事实争议后,会根据其所认定的事实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这一最终解释得出的就是法律结论。上诉法院可以采用重新审查标准来审查地方法院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最终解释。但是,如果上诉法院要推翻地区法院法官做出的事实认定,则上诉法院必须证明地区法院法官在这些事实认定中出现了明显错误。[55]
  在一些案例中,事实认定对法官做出最终法律解释时并不会起太大作用。但是在另一些案例中,事实认定对专利文书中术语解释的正确性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从而对最终的法律结论起着关键作用。无论如何,对专利的最终解释将始终是一个法律问题。即使事实认定有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也不得使辅助性问题成为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并不仅仅因为其对最终结论有着决定性影响而丧失其特征。”[56]这类似于法官(无陪审团的情况下)确定被告是否自愿认罪的情况。对于“是否自愿认罪”这一法律问题的回答,可能需要取决于一定的辅助性事实,比如“是否如被告指控的那样,警察确实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57]对于初审法官就威胁恐吓这一指控所做出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会给予充分尊重(即使在审查完事实认定后,
  上诉法院会以重新审查原则审查初审法官对自愿认罪的判断)。[58]与这一情况相同,上诉法院也需要采用明显错误原则来审查地区法院借以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事实认定。

  III

  我们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情形阐述我们的观点:Teva 公司在司法部副部长的支持下,提出异议,认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错误地以重新审查原则审查地区法院的事实判断。[59]回想一下本案的基本案情,Teva 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是对其药物中一种有效成分的描述,该成分是“一种重量在 5-9 千道尔顿之间的分子”。Sandoz 公司的基本观点是认为 Teva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不明确,其分子重量这一术语存在峰值分子量、数均分子量、重均分子量三种解释可能性。由此,Sandoz 公司认为这一专利权利要求没有明确我们应该采取哪一种方式来计算分子重量。(作者:柳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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