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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判例翻译(7)

发布时间:2015-05-26 08:39商业秘密网

  美国制宪者们制定了类似的制度。美国宪法第一条将授予专利的权利归于国会,允许其“为了促进科学及实用技术的发展,使作者及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相关作品或发明享有专有权。”[92]虽然国会可以给予一些专利特殊对待。[93]但是在相关行政部门执行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达到特定法定要求的发明才会被授予专利权。[94]
  如同其前身皇室特权一样,专利也有着市场调控作用:“专利在一定时期内限制了其他人制造、使用、销售专利权人的发明。”[95]因为专利的调控作用的范围取决于专利权利要求,法院在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做出的辅助性认定对于公众行为的限制也有一定影响。因为两者都是由政府制定并且都是限制公众行为的规范,专利权利要求更近似于法律。专利权利人专有权的范围,是由专利权利要求所界定。因此,专利权利人的真实意图只在其公开的文件的表达范围内有影响。[96]
  另外,因为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最终解释如同法条的最终解释一样,能够约束普遍大众的行为,所以其不能由特别侵权案件中提交的具体证据所确定。虽然诉辩双方的陈述甚至能够影响法律解释,但在上诉阶段采取重新审查标准可以确保司法解释并未因特定案件中提交的特定证据所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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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解释的角度来看,合同和契据在本质上与专利并不类似。具体说,专利缺乏这些文件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使对这些文件的解释可以与通常的做法不同,即可以将对合同、契据的解释不视为不受辅助性事实认定影响的完全的法律问题。诚然,我们偶尔将专利总结为发明者与公众之间进行的“一场谨慎的协商”。[97]但是,正如我们在判决中同样提到的,相对于将专利比作一个待执行的承诺的交换,也许将专利视作对已经取得的成就--即发明创造以及向公众公开--的奖励更为合适。[98]在授予专利的过程中,政府并非像双务合同中的一方一样,其行为仅对其自身有约束力。而是作为国家政权,授予发明者一个可以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内排除其他公众的专有权。
  在这个意义上,专利更近似于契据[99],因为他们都共享使权利人享有对世效力的要素。[100]
  但是解释公共土地特许状转让证书时,我们并不愿意将政府的分配解释成为私人间不动产权利的转移。[101]我们不应轻易的将对契据的解释方法拓展至专利发明之上。[102]
  考虑到上述差异,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相关的辅助性事实与合同以及契据是存在本质上差异的。正如上文的解释,我们在解释合同与契据时,可以正当地将证明双方真意的辅助性事实认定视为事实问题处理。但是,在大多数法官认为是事实问题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中,并不包含历史事实的问题,比如双方的合意究竟为何或者所授予的土地的情况如何。[103]
  比如,在某一特定时刻,熟练的技术人员如何理解相关词语的事实是一个法律拟制;其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程序之外并不独立存在价值。实际上,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相关技术人员,在提交专利时制作一份对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解释,这份解释只有全知的事实认定者才能够确认。熟练的技术人员对于外部证据的理解也不能提供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论发明人的权利范围在其引入权利要求之前有多大,法律都将其权利限制在了专利书面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内。[104]我们在 Markman 一案中所做的判决是基于解释专利权利的特征,其不同于其他必须通过陪审团而做出的专利判决,因为那些案件需要事实调查人去探寻专利以外的其他构成概念,或其他存在于法庭之外的事实。[105]
  因为相对于那些可以被归类为事实认定的判决,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过程中的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的调查,更近似于那些可以归类为法律结论的判决,我认为这时不应当适用第 52 条第 a 项第 6 款,而应当采用重新审查标准。 (作者:柳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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