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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判例翻译(5)

发布时间:2015-05-26 08:39商业秘密网

  假设我们现在有一个 copolymer-1(即药物中的有效成分)的样本,其由 10 个分子组成:4 个重量为 6 千道尔顿,3 个重量为 8 千道尔顿,3 个重量为 9 千道尔顿。计算峰值分子量,其分子重量为 6 千道尔顿;计算数均分子量,则分子重量为 7.5 千道尔顿;计算重均分子量,则分子重量将超过 8 千道尔顿。
  Teva 公司在地区法院抗辩称其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指的分子重量是指用第一种方式进行计算的,即计算峰值分子量。然而 Sandoz 公司认为,根据图 1,Teva 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60]Sandoz 公司认为,如该图所示,分子重量并不意味着峰值分子量。图 1 展示了在三份不同的样本中,分子重量的分布情况。图中的曲线象征着三份样本在每单位重量中的分子数量。比如,根据图 1 的附图说明,第一个样本的分子重量为 7.7 千道尔顿。所以,根据 Teva 公司的意见,这意味着重量为 7.7 千道尔顿的分子是样本中最普遍的分子。但是,Sandoz 公司指出,根据曲线,样本中最普遍的分子的重量并不是 7.7 千道尔顿,而略轻于 7.7 千道尔顿(约为 6.8 千道尔顿)。[61]不论如何,峰值分子量的分布曲线的峰值并非恰好位于 7.7 千道尔顿,而是略低于 7.7 千道尔顿。所以,Sandoz 公司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分子重量并不代表着峰值分子量,其必然包含其他含义,这一权利要求是不清晰的。[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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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地区法院并未支持 Sandoz 公司的意见。Teva 公司的专家证明了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图 1 的情况:将色谱图中的数据转换成为分子重量分布曲线,会导致曲线的峰值数据出现极小的变化。这就可以说明曲线图的峰值(6.8 千道尔顿)与附图(7.7 千道尔顿)之间的区别。[63]而 Sandoz 的专家则证明这种变化并不会发生。[64]地区法院采信了 Teva 公司专家的意见,而并未接受 Sandoz 公司专家的解释。[65]地区法院关于这一问题的认定是事实认定,即是否一个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根据色谱图数值而产生的反映分子重量的曲线。基于这一事实认定,地区法院得出了法律结论:图 1 的情况并未影响 Teva 公司的意见:“分子重量是以第一种方法计算的峰值分子量”。[66]
  当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查地区法院的决定时,其认识到曲线的峰值并未达到附图说明所述的 7.7 千道尔顿。[67]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未接受 Teva 公司专家关于技术人员如何看待曲线峰值微调的解释。其在并未发现地区法院的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而拒绝接受这一解释。[68]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应当接受地区法院的认定,除非地区法院出现明显的错误。今天,我们的观点很明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未遵守明显错误原则的行为是错误的。
  Teva 公司主张,还存在另外两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未遵循明显错误原则而直接驳回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的情况。我们将这些问题留给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示其依本判决意见处理这些问题。
  我们撤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示其依照判决意见进行进一步审理。
  就此判决。
  THOMAS 法官与 ALITO 法官表示异议。
  我同意法院的结论,也认为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而言,不存在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 52 条第 a 项第 6 款之外的特殊例外。但这并非是本案的焦点。因为第 52 条第 a 项所述的明显错误审查标准仅适用于事实发现而不适用于对法律结论的审查[69],本案的焦点应当在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包含事实认定。正是因为其不包含事实认定,所以第 52 条第 a 项第 6 款并不适用于本案,上诉法院可以在审查时采用重新审查标准。[70]

  I(作者:柳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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