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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5-27 14:11商业秘密网
  内容提要: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涉及多部法律,整体而言,还存在法律体系分散不统一,相关法条和具体规定有待系统化、规范化,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有待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打击惩罚力度不够等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在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套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使商业秘密在我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 保护 立法建议
  Abstract: Although Chinese legal system of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has been formed, but it involves too many branches. Overall, there are still exists the following deficiencies that bring bad effects to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 the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for trade secret is too dispersed, related provisions and specific regulations need to be systematized and standardized, the protection strength of trade secret rights is still insufficient, and the punishment against infringement of trade secret is inadequat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our existing protection system of trade secrets , and build a new set of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system
  based on advanced experience of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bring adequate and effective protection to trade secrets in China.
  Key Wor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legislative proposals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和效益,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克敌制胜的有效武器,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商业秘密保护固然离不开企业自身的努力,但根本上与其所处的法律环境密切相关。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出发,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指出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完善有所参考。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条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同时也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而言,包括设计、计算机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招投标的标的和标书的内容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境外环境
  在国外,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因其巨大的商业价值而被企业高度重视,但同时也容易遭受他人侵权。为了维护权利人利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而较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与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国际立法保护
  商业秘密的国际立法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虽然该公约没有单独提及商业秘密的概念,但《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却成为以后几个国际公约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准性法案①。1961年国际商会制定了《有关保护Know-how的标准条款》,联合国也于1974年制定了《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这些公约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涉及,但直到《TRIPS协定》的出现才真正开启了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先河。
  《TRIPS协定》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确立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其规定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只要经合法控制人采取相关措施,保持其一定程度的秘密性,该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随着《TRIPS协定》的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因而形成了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商业秘密国际法律保护体系。(作者:刘介明 杨祝顺,来源:知识产权 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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