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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9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296号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锡忠。
  委托代理人:林益建。
  被告: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海永。
  委托代理人:唐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陈宗广。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为与被告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尚热珀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益建,雅尚热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猛,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邦公司诉称:中邦公司系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涉案专利号为ZL20082003××××.X的名称为“烟嘴”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5日,该专利至今有效。中邦公司是目前国内烟具产品最全的专业生产企业, 也是国内烟具研发能力最强的企业之一,已在多个国家地区设立分支销售机构,产品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涉案专利改变了传统的烟嘴结构,解决了现有的烟嘴清洗不方便的不足,具有清洗方便,可反复循环使用的优点,能有效过滤香烟的尼古丁等有害成份。中邦 公司在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推向市场后,获得了良好的市场效应。雅尚热珀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在天猫公司经营的天猫网上的adous旗舰店以及雅尚zippo专营店销售了多款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烟具产品,数量巨大,给中 邦公司及其特许经销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中邦公司的信誉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中邦公司根据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雅尚热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半成品以及销毁模具; 2.雅尚热珀公司赔偿中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天猫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淘宝网络商城上的侵权产品链接;4.本案一切诉讼有关费用由雅尚热珀公司承担。
  中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中邦公司营业执照、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证明中邦公司主体资格。
  2.专利证书以及年费收据、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证明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及专利权保护范围。
  3.雅尚热珀公司身份信息,证明雅尚热珀公司主体资格。
  4.天猫公司身份信息,证明天猫公司主体资格。
  5.(2013)浙温证内字第010388、010389号公证书;
  6.(2013)浙温证内字第010390、010391号公证书;
  7.公证处封存的样品二箱。
  证据5-7共同证明两被告侵权事实。
  8.网络打印件,证明雅尚热珀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和天猫店铺仍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涉案专利许可情况。
  10.(2014)浙温证内字第000314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补正情况。
  雅尚热珀公司答辩称:中邦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早在2003年就已被公开,原发明人系林厥雄,2006年该技术方案已进行批量生产,相应的专业论坛海柳论坛及又拍网和天涯社区网站有详细报道。相应产品也已在市场进行 广泛销售,淘宝网也有当时的销售记录。2、早在涉案专利专利权人申请之前,徐庆炎已于2007年3月16日申请了名为“一种烟嘴”的实用新型专利,该文件充分披露了涉案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了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故雅尚热珀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使用的是现 有技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邦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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