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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9商业秘密网

  一、关于中邦公司提供的证据
  1、雅尚热珀公司、天猫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起诉主体应为专利权人。雅尚热珀公司对证据9未书面发表质证意见;天猫公司对证据9书面质证对其三性有异议,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没有具体授权期限,无法证明中邦公司享有诉 权。本院认为,证据1、9系涉案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雅尚热珀公司、天猫公司对证据2-4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3、雅尚热珀公司对证据5-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雅尚热珀公司销售的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天猫公司对证据5-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申请人与中邦公司无关,且天猫公司只提供网络服务平台,不应承担责任 。雅尚热珀公司对证据10未书面发表质证意见;天猫公司对证据10书面质证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全过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4、雅尚热珀公司对证据8真实性有异议;天猫公司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图片显示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并非相同产品。本院认为,庭审中中邦公司亦确认该证据中未包含与公证实物相同型号的产品,该证据显示的产品与被控侵权 产品销售链接、形状、型号均不同,且未显示图片中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尚无法确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二、关于雅尚热珀公司提供的证据
  1、中邦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技术方案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天猫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认为,雅尚热珀公司据此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 认。
  2、中邦公司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产品实际公开时间,且未完全公开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天猫公司对证据2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该证据中的图片没有完整展示雅尚热珀公司所主张现有 技术的完整技术方案,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该证据展示的技术方案,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3、中邦公司对证据3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只是打印件;天猫公司对证据3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3的网络数据资料系雅尚热珀公司单方打印,雅尚热珀公司未公证上述数据信息的取得过程,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该打印件的真实性,且其内容与本案侵害实 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4、中邦公司对证据4三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雅尚热珀公司取得实物的方式及公开时间;天猫公司对证据4无异议。本院认为,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该实物公开销售的时间,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5、中邦公司对证据5书面质证认为对其有异议,认为上述技术方案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且未体现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淘宝公司对证据5书面质证三性无异议。本院认为,雅尚热珀公司据此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与本案具有 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6、中邦公司对证据6书面质证认为有异议,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淘宝公司对证据6书面质证三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庭审中中邦公司明确要求使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结合中邦公司有效证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被告陈述等综合予以判断。
  三、关于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中邦公司、雅尚热珀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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