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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9商业秘密网

  另查明,雅尚热珀公司系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成立于2008年8月1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经营范围:日用品、工艺品、化妆品、办公用机械、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汽车用装饰品、玩具模型、珠宝首饰、家用电器、五金工具销售;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服装、工艺品加工。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082003××××.X的“烟嘴”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中邦公司经涉案专利权利人安锡忠授权独占许可使用涉案专利,并经授权可以就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邦公司依法取得对侵害ZL20082003××××.X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的诉权。
  本案中,雅尚热珀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在雅尚热珀公司经营的网店销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使用的是现有技术;3、雅尚热珀公司是否生产了被控 侵权产品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针对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 载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 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中邦公司明确表示以权利要求2作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应以其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保护范围。
  将被控侵权产品A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A系一个包括套筒、过滤器、吸嘴及与吸嘴和过滤器连接的部件的烟嘴,套筒前端形成夹烟室,其后端与过滤器连接,过滤器包括过滤套、过滤管,过滤套中空,过滤管活动 套设在过滤套内腔里,过滤管外壁上设有小气孔,过滤套内形成过烟通道,过滤套的外壁上设有出气孔,过滤管位于过滤套内的一端形成环形凸块,环形凸块的直径大于过滤套的套口内径,小于过滤套的内壁直径,环形凸块在过滤套内壁内活动,过滤管与过滤套形成拉 拔活动连接,过滤管上的环形凸块外圈形成环形凹槽,带开口的环形金属密封圈设置在环形凹槽内形成密封。针对雅尚热珀公司、天猫公司主张的区别1,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A具有与吸嘴和过滤器连接的部件,该部件的位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中套”位置一致 ,均起到连接吸嘴和过滤器的功能、效果,故该部件即为涉案专利的中套,对于两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针对雅尚热珀公司、天猫公司主张的区别2,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A的环形凸块在过滤套内壁内活动,过滤管与过滤套形成拉拔活动连接,故环形凸块与过 滤套内壁存在间隙,否则无法实现拉拔活动的效果,也即被控侵权产品A采用了具有环形凸块与过滤套内壁构成间隙配合的技术方案,对于两被告主张的该项区别本院亦不予采纳。故被控侵权产品A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将被控侵权产品B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B系一个包括套筒、过滤器、吸嘴及与吸嘴和过滤器连接的部件的烟嘴,套筒前端形成夹烟室,其后端与过滤器连接,该过滤器包括过滤套、过滤管,过滤套中空,过滤管活 动套设在过滤套内腔里,过滤管外壁上设有小气孔,过滤套内形成过烟通道,过滤套的外壁上设有出气孔,过滤管位于过滤套内的一端形成环形凸块,环形凸块的直径大于过滤套的套口内径,小于过滤套的内壁直径,环形凸块在过滤套内壁内活动,过滤管与过滤套形成 拉拔活动连接,过滤管上的环形凸块外圈形成环形凹槽,带开口的环形金属密封圈设置在环形凹槽内形成密封。针对雅尚热珀公司、天猫公司主张的区别1,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B具有与吸嘴和过滤器连接的部件,该部件的位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中套”位置一 致,均起到连接吸嘴和过滤器的功能、效果,故该部件即为涉案专利的中套,对于两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针对雅尚热珀公司、天猫公司主张的区别2,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B的环形凸块在过滤套内壁内活动,过滤管与过滤套形成拉拔活动连接,故环形凸块与 过滤套内壁存在间隙,否则无法实现拉拔活动的效果,也即被控侵权产品B采用了具有环形凸块与过滤套内壁构成间隙配合的技术方案,对于两被告主张的该项区别本院亦不予采纳。针对雅尚热珀公司、天猫公司主张的区别3,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并未限定过滤器的数量 ,被控侵权产品与套筒后端连接的过滤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过滤器的相应技术特征一致,故对于两被告主张的区别3本院不予采纳。故被控侵权产品B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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