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杭州)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9商业秘密网

  同日,安锡忠向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安锡忠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于2013年6月5日在公证处签收快递包裹一件,快递单号为568609321229,拍照后将该包裹留存于公证处;于2013年6月13日在公证处 拆封上述包裹,内有烟嘴6只(三种型号,每种型号2只烟嘴)及赠送的烟嘴用品若干,拍照后从上述三种型号中各取出一只进行封存并拍照。封存后的烟嘴连同未封存的烟嘴均交安锡忠的委托代理人保存。当庭拆封封存实物,其中一个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合格证 上均标注雅尚热珀公司名称,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均标注“ADOUS”注册商标标识;封存实物内的三个外包装袋均标注“ADOUS”注册商标标识。
  雅尚热珀公司以ZL20072004××××.X、ZL20072004××××.X、ZL20072005××××.X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系现有技术,未侵犯涉案专利权。
  2012年7月10日,天猫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公司名称:天猫公司tmall.com;juhuasuan.com;业务覆盖范围: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和医疗器械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电子公告等内容的信息服务;含药品信息服务;含文化信息服务;含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4日。
  2011年1月26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其中,《淘宝网B2C服务协议》就申请条件 、商户的声明与保证、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明确约定,淘宝商城还有《正品保障服务协议》的约定。
  2011年1月26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其中,对于会员入驻商城进行约定。
  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2月3日,天猫公司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显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已无涉案产品。庭 审中,中邦公司确认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在天猫网站已经删除,并主张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系指“要求天猫公司删除补充证据8中的链接”。
  庭审中,雅尚热珀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网店系其经营,并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上的“ADOUS”注册商标系雅尚热珀公司的商标。
  中邦公司明确表示以权利要求2作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雅尚热珀公司确认五个公证实物采用了两种技术方案(即采用小包装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简称被控侵权产品A;采用大包装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简称被控侵权产品B。分别将 被控侵权产品A、被控侵权产品B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进行比对,中邦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A、B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均相同。雅尚热珀公司、天猫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A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存在以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A不含有中套部分,只有一个将 吸嘴和过滤器进行连接的螺帽;2、被控侵权产品A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间隙配合”的技术方案。雅尚热珀公司、天猫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B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存在以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A不含有中套部分,只有一个将吸嘴和过滤器进行连接的螺帽;2 、被控侵权产品A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间隙配合”的技术方案;3、被控侵权产品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多了一个过滤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