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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9商业秘密网

  雅尚热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ZL200720049358.9、ZL200720049359.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对比文件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2.(2013)浙杭之证字第7514号公证书,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早已在互联网上公开。
  3.海柳电商、淘宝平台销售照片,证明相关产品早就在市场上流通。
  4.实物及照片,证明2003年已存在相应技术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产品及逐步改进产品。
  5.ZL200720052474.6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雅尚热珀公司销售的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6.adous旗舰店、雅尚zippo专营店销售记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情况。
  天猫公司答辩称:1、中邦公司主体不适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八条第二项明确约定涉案专利的维权权利属于专利权人安锡忠,故在本案中中邦公司主体不适格。2、天猫公司作为提供网购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未参与销售涉案产品,依法不承担直接侵权责 任。根据天猫公司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服务协议》等可以证明天猫公司开办的“天猫商城”网站(网址:www.tmall.com)属于为用户提供商品交易的网络服务平台,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与交易相关服务提供 平台以及相关信息服务。天猫公司本身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涉案店铺内的产品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均由雅尚热珀公司发布,且涉案侵权产品从购买、发货、收货到付款完成交易行为均在中邦公司和涉案店铺经营者之间完成,天猫公司没有参与交易 行为,即天猫公司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3、即使天猫商城中的涉案店铺实际经营者发布信息的行为以及实际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天猫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商户在入驻天猫商城时须签署的《服务协议》和《正 品保障服务协议》均明确要求商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商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天猫公司在商户设立店铺前设置了商家认证制度,尽到了身份审核义务,商户申请服务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按照一般流程,要加入淘宝商城的商家需先申请商家支付宝账户并通过商家认证,经阅读商城商家须知并考试、在线签订淘宝商城服务条款、服务协议、支付宝代扣协议后,通过邮寄方式将企业资质及品牌资料传送给天猫公司,经审核后方能入驻淘宝商城发布交易信 息。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天猫公司在收到中邦公司的相关材料后,已经将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对于中邦公司要求天猫公司删除信息的诉请已经失去了事实依据,不能再予以支持。请求法院驳回中邦公司针对天猫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天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天猫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2011)浙杭钱证民字第555号公证书,证明《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2011)浙杭钱证民字第563号公证书,证明会员在入驻天猫时进行了企业支付宝认证、规则考试、企业主体资料审核等步骤,一方面对主体身份进行了审核,另一方面使天猫会员了解淘宝规则,提示不能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的 注意义务。
  4.(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4578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后检查了涉案商品,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5.(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7790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司在收到中邦公司补充证据之后检查了涉案商品,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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