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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雅尚热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01 15:59商业秘密网

  针对焦点二
  雅尚热珀公司以ZL20072004××××.X、ZL20072004××××.X、ZL20072005××××.X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权。本院经审查认为,ZL20072004××××.X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未公开环形凹槽及带开口的环形金属密封圈等 技术特征;ZL200720049359.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未公开过滤器内部、环形凹槽及带开口的环形金属密封圈等技术特征;ZL20072005××××.X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未公开过滤器内部、环形凹槽内带开口的环形金属密封圈等技术特征。故上述证据不能反映被控侵权产品 采用的技术方案系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形成并被公开,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上述证据展示的技术方案。对于雅尚热珀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专利号为ZL20082003××××.X实用新型专利权。
  针对焦点三
  雅尚热珀公司确认其销售了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系在雅尚热珀公司经营的网店销售,各个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均显示产品图片、“ADOUS”注册商标标、价格等信息,即雅尚热珀公司许诺销售了侵权产品。且公证购买的大包装的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合格证 上标注雅尚热珀公司名称,上述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均标注“ADOUS”注册商标标识,封存实物内的外包装袋上亦标注了“ADOUS”注册商标标识。庭审中,雅尚热珀公司确认侵权产品上的“ADOUS”注册商标系雅尚热珀公司的商标。故,本院认定, 侵权产品系由雅尚热珀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雅尚热珀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中邦公司据此要求雅尚热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产品及半成品、生产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 以支持。
  庭审中,中邦公司确认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链接在天猫网站已经删除,并主张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系指“要求天猫公司删除补充证据8中的链接”,同时中邦公司确认上述补充证据8中未包含与公证实物相同型号的产品,在中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证据8 图片中显示的产品系与涉案侵权产品使用同样技术方案的情况下,中邦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 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 中,中邦公司未证明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及其销售时间、销售规模、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 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5日,涉案专利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2、雅尚热珀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雅尚热珀公司因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 构成侵权;3、涉案产品单价在34.5元-60元之间,月销量共计112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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