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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10:38商业秘密网

  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移动电气公司、格勒公司、天猫 公司分别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移动电气公司提交的证据
  1、第zl20123003××××.7号“吊顶取暖器(钻石双核动 力)”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第zl20123003××××.7号“吊顶取暖器(钻石双核动 力)”外观设计专利的缴费凭证。
  证据1- 2证明:移动电气公司是第zl20123003××××.7号“吊顶取暖器(钻石双核动力)”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 。
  3、(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9734号公证书。
  4、(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9738号公证书。
  5、(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9736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
  证据3- 5证明:格勒公司在天猫公司的网站上公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格勒公司和天猫公司有许诺销售行为。
  6、诉讼代理费发票。
  7、公证发票一张。
  证据6-7证明:移动电气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8、2014年7月15日在京东网站的网页截图,证明:格勒公 司仍然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二、格勒公司提交的证据
  1、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
  4、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证据1- 4证明:格勒公司已将涉案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被授予 专利为201430037968.2“取暖器(tdf3060d)”的外观设计专 利权。
  三、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天猫公司只是信息发 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证明:《服务 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376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 司提示会员不能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已尽事前提醒 的注意义务。     4、(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788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 司收到起诉状后已经检查过涉案店铺,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 不存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各方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
  移动电气公司的证据
  1、两被告对证据1- 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上 述两份证据效力。
  2、两被告对证据3- 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格勒公司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 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天猫公司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无法看出天猫公司有许诺销售行为,也无法证明有侵权行为。本院经 审查,认为证据3- 5系移动电气公司购买被控侵权实物或格勒公司产品网络销售 信息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关联性予以确认,确认其证据效力。
  3、两被告对证据6- 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两被告均不存在侵 权行为。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 移动电气公司为本案支付代理费用和公证费用的事实,故确认 其证据效力。
  4、两被告对证据8的三性均有异议。格勒公司认为该证据 未经公证认证,真实性有异议,且京东商城店并非格勒公司设 立和运营。天猫公司认为该证据和其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 该证据系网络打印件,该网店是否系格勒公司经营以及展示的 产品与被控实物是否一致,均无法认定,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 确认。
  二、格勒公司的证据
  移动电气公司认为证据1- 4和本案无关,本案主要是将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产品实 物进行比对,格勒公司是否拥有专利及专利如何均与本案无关 。天猫公司认可证据1- 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 真实性,但因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格勒公司在2014年6月5日获得 201430037968.2“取暖器(tdf3060d)”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而本案侵权行为成立与否仍然取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 认可,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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