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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2 10:38商业秘密网

  三、天猫公司的证据     移动电气公司对证据1- 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天猫公司作为发 布信息的平台,应当对所发布、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责任,内 部协议对第三方不具约束力。格勒公司对证据1- 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证 据效力。
  根据上述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2年2月20日,移动电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 名称为“吊顶取暖器(钻石双核动力)”的外观设计专利,于 2012年8月1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03××××.7, 其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及立体图如下
  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可见吊顶取暖器的面板整体呈 长方形,包括长方形边框和中间长方形板,之间有进风缝隙, 中间形成有向内浅凹陷的大平面,其长方形面板的左侧为长方 形光源部分,右侧为横向格栅形风口,在该格栅形风口的内侧 有一长条形格子。其余各视图显示该外观设计的吊顶取暖器各 个面上具有与内部机构相对应的设计,主要包括外凸机座、涡 轮形状设计、圆形风口的设计。
  2013年12月20日,经移动电气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 塘公证处对互联网浏览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9734号、19738号公证书,载明 当日移动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满玉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 www.taobao.com”网站,点击“天猫”并在搜索栏输入“格勒 ”,点击搜索后,进入“格勒集成吊顶旗舰店”,点击页面中 “¥1745.00格勒集成吊顶风暖浴霸ptc护眼led多功能浴霸非 黄金管碳纤维”这个图片进入新页面,页面显示:“格勒集成 吊顶风暖浴霸ptc护眼led多功能浴霸非黄金管碳纤维”一口价 1745元,促销价663.1元,月销量122件,累计评价689个。之 后代理人点击购买后提交订单并在线支付。
  2013年12月20日,移动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满玉在浙 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在“中通速递杭州市 区六分部”门店签收一份快递,上附快递单显示为“中通快递 ”,单号为761241777629,包装盒上有“格勒”字样。该包装 盒包装完好。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打开包装盒进行拍照。公 证人员对包装盒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庭审中,移动电气 公司主张“格勒集成吊顶风暖浴霸ptc护眼led多功能浴霸非黄 金管碳纤维”(以下简称“吊顶风暖浴霸”)系本案被控侵权 实物。
  庭审中,拆开上述公证实物,内含一台吊顶风暖浴霸及使 用说明书。该产品外包装盒上印制有“”商标及格勒公司的名 称、地址和电话;产品说明书上署名“格勒公司”,并附有格 勒公司的地址、电话,该“吊顶风暖浴霸”的外形表现为
  经庭审比对,移动电气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专利 号为zl20123003××××.7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区别在于 面板上出风口与光源面板连接部分的设计不同,被控侵权产品 为三排圆孔,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长方形格条。格勒公司认 为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专利号为zl20123003××××.7的外观 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区别在于:1、二者在面板上的 模块不同,被控侵权产品只有照明(光源)和取暖两个模块, 取暖模块系一整条铝格栅,中间有15根格栅,而涉案外观设计 有照明、独立通风口和格栅三个模块,格栅数量为10根;2、 二者照明面板在整个面板中所占比例不同,被控侵权产品采用 的是集成吊顶行业通用的惯常性设计规格,区别于涉案外观设 计的独特设计;3、涉案外观设计中间偏右有一长方形格条, 而被控侵权产品是三排圆形小孔,大小、尺寸、材质、形状完 全不同;4、涉案外观设计右侧采用9排取暖出风口,而被控侵 权产品则是10排出风口;5、被控侵权产品四周有排气孔设计 ,产品整体上呈外凸形,立体感、层次感较强,而涉案外观设 计是内凹形,立体感、层次感较差。(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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