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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02 10:38商业秘密网

  二、被告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移 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60000元,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由原告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 00元。
  原告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 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帐号:12×××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对财产案 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 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 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 040006575401001)。

  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帆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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