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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2 10:38商业秘密网

  本案侵权产品系格勒公司在天猫网上开办的“格勒集成吊 顶旗舰店”所销售,侵权产品包装盒及说明书上均载明了格勒 公司系生产者,故本院认定侵权产品系格勒公司制造并销售。 格勒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 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zl20123003××××.7“吊顶取暖器(钻石双核动力)”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虽也 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其申请日为2014年2月28日,属于 在后专利,并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故格勒公司关于其 亦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存在侵权事实的抗辩,本院不予认 可。因此,移动电气公司提出的要求格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 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移动电气公司提出 的要求格勒公司销毁模具的诉讼请求,因格勒公司认为涉案产 品系委托加工生产而非自行生产,移动电气公司亦未举证证明 格勒公司具有涉案产品生产模具,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 支持。
  对于争议点2,本院认为,天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并不具有审查所有所传播信息的能力和义务。天猫网站上的有 关物品交易信息,均由其会员自行发布,天猫公司并未参与。 而格勒公司在天猫网站上提供涉案产品图片并不属于内容明显 侵权或违法之情形,其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因涉及到专业技术判 断,具有不确定性,天猫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也无 须承担相应的事前审查义务。同时,天猫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 材料后,及时确认涉嫌侵权图片及信息已被删除,已尽到了合 理的协助义务。因此,天猫公司对发生在其网站上的侵权行为 没有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移动电气公司对天猫公司的侵 权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天猫网站上 所涉的本案侵权产品图片及信息等内容已被删除,移动电气公 司对天猫公司的该项诉讼主张之目的已经实现,故本院对此不 再予以评述。
  对于争议点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 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 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 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 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 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 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 中,移动电气公司未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使用 费的事实,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依照专利法的 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规 模、范围、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专利的授权时 间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 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天猫网中的涉案“格勒集成吊顶旗舰 店”页面显示:侵权产品月销量122件,累计评价689个,每件 单价为人民币663.1元;2、格勒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 万元,其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3、涉案专 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1日;4、移动电 气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诉讼支出了公证费人民币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 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格勒集成吊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 犯专利号为zl201230032659.7“吊顶取暖器(钻石双核动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落入专利号为zl201230032659.7“吊顶取暖器(钻石双核动力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之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 产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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