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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15 10:15商业秘密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
  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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