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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5 10:15商业秘密网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月2日判决:一、海州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水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53013××××.8,名称为“水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中水公司享有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海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用于制造侵害中水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53013××××.8,名称为“水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专用模具;三、海州公司赔偿中水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包括中水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中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2270元,由中水公司负担486元,海州公司负担1784元。
  宣判后,海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1.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壳体长方形盖面中间边沿部位有明显的圆弧形凸出,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则无此设计特征;2.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壳体盖面中部靠上方有醒目的扇形预售水量指示窗口,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则无此设计特征;3.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售水定量设定孔和阀芯提拉孔采用的是顶部突出一字形扳手堵头,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采用的则是六角堵头;4.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壳体外观是底部平面一致的两个直径相同的圆柱体组合,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则是两个直径一大一小的型似圆柱体组合,小圆柱体底部高于大圆柱体底部,并有较大圆角;5.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进出水口位于水表壳体的底部,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则位于中间位置;6.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进出水口是直管通过小段内凹圆弧与水表壳体衔接,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则是直管通过长圆锥台扩张与水表壳体衔接。二、海州公司在被诉之前还未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尚未将产品投放市场销售,湖仁村经济合作社公证购买的水表是海州公司考虑到同行关系进行的试卖,以测试市场反馈情况,不存在损害中水公司的经济利益,不应予以赔偿。海州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中水公司答辩称:一、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海州公司是否取得许可证与其是否存在销售行为没有关联性。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经本院组织二审庭审比对,海州公司、中水公司均确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点在于:1.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壳体长方形盖面中间边沿部位有两段对应的圆弧形凸出,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则无此设计特征;2.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壳体盖面中部靠上方有扇形预售水量指示窗口,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则无此设计特征;3.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售水定量设定孔和阀芯提拉孔采用的是顶部突出一字形扳手堵头,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采用的则是六角堵头;4.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壳体圆柱体组合底部平面一致,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则底部平面不一致;5.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进出水口是直管通过小段内凹圆弧与水表壳体衔接,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则是直管通过较长圆锥台扩张与水表壳体衔接。此外海州公司还提出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进出水口位于水表壳体的底部,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则位于中间位置。本院认为,以一般消费者的审美眼光观察,两者的水表进出水口均位于水表壳体底部。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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