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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闽之未食品有限公司等因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7-01 09:5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证据3,授权书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骑缝章有问题,第二页与第一页无法衔接。第一,根据前两份证据,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日本动画株式会社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什么作品的什么著作权,其著作权应否受保护,此后的授权也无从谈起;第二,该授权书为海外业务授权书,不是著作权授权书。没有涉及著作权项下各权利的授权;无授权时间、期限;更没有可以行使诉权的授权。故授权链是断掉的。授权没有时间,无法确定授权的是哪个时期樱桃小丸子的什么形象进行授权,导致比对无所适从。第三,因无授权时间,无法确认所针对的是什么人物形象,是否包括本案所涉人物形象的授权无法证明。
  证据4,对著作权声明书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骑缝章有问题。单方的声明,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第一,这份单方的声明书可以认定为对2009年9月1日的授权书的补充说明,并不是前份证据的补充说明。第二,即使根据这份声明,所涉的授权也仅为业务授权,并未授予著作权项下任何权利也未授予行使上述权利的诉权。
  证据5,对著作权授权证明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骑缝章有问题。单方的声明,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根据上述分析,日本动画株式会社未将著作权、诉权授予日本动画国际株式会社,因此日本动画国际株式会社向原告的授权缺乏适用基础。证据6,对漫画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第一,该书的出版时间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之前,涉案美术作品进入中国大陆的人物形象是什么。第二,书与光盘对著作权人的表述不同,不能作为认定作者的依据。
  证据7,对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第一,与本案据以主张的作品类型不一致,不同作品类型不具有可比性。第二,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之前进入中国大陆的人物形象是什么。
  证据8,对授权证明的形式真实性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骑缝章有问题。公证认证部分未经翻译,不具备境外证据的法定形式。该证据为单方的声明,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第一,根据授权证明的表述,原告获得授权的“该作品”应为三浦美纪原始创作的作品,而不是所谓改编后的美术作品,本案中,原告缺少对上述原始美术作品的举证,包括三浦美纪的国籍、原始美术作品形象、创作底稿等基础权利依据。第二,转让的仅为著作财产权,而该授权不包含著作人身权。
  证据9,对(2012)浙杭东证字第236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第一,根据照片,“樱桃小丸子”文字及图均标注r,证明被告对所涉图形的使用为商标意义的使用;第二,产品上已明确标注生产商、经销商,被告已经标明商品的来源;第三,所涉标识具有合法、稳定的商标权,三被告均享有使用商标的合法授权,系合法使用,不涉及侵权。
  证据10、11,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第一,网店经营者不是被告小丸子公司,不存在被告小丸子公司通过网站销售的情况;第二,根据公证书第46页,产品评价的网页公证,从消费者的评价可以看出,消费者选择购买该产品是因为产品质量好、口味好而做出的购买决策,没有一位消费者会产生该产品来源于原告的混淆和误认。第三,所涉标识具有合法、稳定的商标权,三被告均享有使用商标的合法授权,系合法使用。
  证据12,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小丸子公司通过葛国良的授权获得诉争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宣传、推广均具有合法性。
  证据13,对区分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版本不适用,核准时应该用的不是2007版本的区分表。第3261000号商标的核实使用商品为腌腊肉,被告侵权产品牛肉与腌腊肉的生产工艺相同,牛肉属于腌腊肉,属于合法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委托加工经过质监局备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经过有权机关的认可。(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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