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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闽之未食品有限公司等因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7-01 09:5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证据7,对商标异议裁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2013)商标异字第21470号、(2012)商标异字第51399号、(2012)商标异字第60714号、(2013)商标异字第05680号商标异议裁定书无一例外均未对在先权利进行审查,仅就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予以判断。商评字【2014】第041839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恰恰证明了若存在在先权利的审查会在最终文书中予以体现,该份裁定书被异议商标并非图形商标而是文字商标,与本案无关。
  证据8,对公证书的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商标元素来源于公有领域。被告所列的很多作品均出现于樱桃小丸子之后,对于出现于之前的作品,也不需进行比对,因为按照被告的逻辑,所有动漫形象的元素均来源于公有领域了。
  本院认为:三被告提交的证据7、8,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其他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将综合进行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电视动画系列丛书《樱桃小丸子》封底注明“著作权人日本动画株式会社”、“《樱桃小丸子》中国大陆地区版权总代理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音像制品《樱桃小丸子》封底注明“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版权”。2012年5月16日,国家版权局对美术作品《﹤樱桃小丸子﹥作品主要人物形象图》进行了登记,该登记证书载明上述作品于1989年12月20日创作完成、1990年1月7日在日本首次发表,著作权人为日本动画株式会社,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f-00060872。上述美术作品共9幅,其中《樱桃子(樱桃小丸子)》的形象为一个小女孩全身像,发型为齐耳短发学生头发型,头发颜色为黑色,额前刘海为锯齿状头发帘,眉毛被刘海部分遮盖,共计7个“锯齿”,无鼻,小嘴,眼睛为全黑的圆眼。
  2009年9月1日,日本动画株式会社向日本动画国际株式会社出具《授权书》,载明:日本动画株式会社是电视动画片《樱桃小丸子》的著作权人,将该作品全部海外业务委托、授权予集团所属关联公司日本动画国际株式会社。
  2011年5月25日,日本动画国际株式会社出具《著作权授权证明》,载明:日本动画国际株式会社持有、保管电视动画片《樱桃小丸子》的系列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的海外著作权,其将该系列作品及人物形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及上述权利的再许可权独占性的授予华创公司,授权时间自2009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华创公司可依法追究权利侵害者的责任。2012年12月25日,樱制片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书》,载明: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与“樱桃小丸子”系列作品原作者(原名)宫永美纪(现名)三浦美纪(系本公司代表取缔役)于公元1990年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樱桃小丸子”原作作品的所有版权。本公司谨此声明:本公司经原作者(原名)宫永美纪(现名)三浦美纪同意,于1989年将“樱桃小丸子”系列作品的改编权、制作动画片的权利以及该动画片衍生的所有权授予日本动画株式会社。日本动画株式会社对其改编后创作完成的“樱桃小丸子”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由前述美术作品制作完成的动画作品《樱桃小丸子》以及该动画作品衍生出的包括电视动画系列丛书在内的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2012年12月25日,日本动画株式会社出具《著作权声明书》,载明:日本动画株式会社是电视动画片《樱桃小丸子》系列动画作品及“樱桃小丸子”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日本动画国际株式会社系本公司关联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9月1日与日本动画国际签署授权书,将樱桃小丸子全部海外业务授予动画国际行使。该授权书表述如下“甲方(本公司)是电视动画片《樱桃小丸子》的著作权人。甲方将该作品全部海外业务委托、授权予集团所属关联公司一方(动画国际)”。本公司谨此声明:前述授权书中“该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动画作品《樱桃小丸子》,亦包括“樱桃小丸子”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以及就影视作品《樱桃小丸子》汇编成的电视动画系列丛书等作品。即授权书中所指的“全部海外业务”亦包含了动画作品本身产生的业务及由该动画作品及相关美术作品衍生出的各种业务。二、葛国良于2003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女孩图”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于2003年5月7日在第878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第3261000号“女孩图”商标,8月6日樱制片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2007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07)商标异字第07455号“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合法著作权证据不足,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261000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第3261000号“女孩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腌腊肉、鱼子酱、蔬菜罐头、腌制蔬菜、榨菜、腐乳、蛋、食用油脂、牛奶制品、笋干,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8月7日至2013年8月6日止。2008年5月1日,葛国良与小丸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葛国良将注册号为第3261000号的图形商标许可给小丸子公司使用,使用时间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8月6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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