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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莞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身民事判决书(10)

发布时间:2015-07-01 11:00商业秘密网

  本院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4,我公司对三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该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2、3,庭后天猫公司提供了证据原件供核对,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该些证据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5、6,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该组证据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7、8,该些判决书与本案诉争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9,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我公司的商标注册、宣传、指控的侵权事实等。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800万元港币,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妇婴、儿童产品等批发及进出口业务,生产和销售婴幼儿用品(水瓶、奶瓶、餐具、玩具)等。2011年2月28日,东莞我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取得了注册号为第7997363号“营养咬咬乐”、第7997364号“咬咬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奶瓶;吸奶器;婴儿橡皮奶头(乳头);婴儿喂食器;婴儿咀嚼器;奶瓶嘴;奶瓶橡皮塞子;婴儿奶瓶;振动按摩器;橡皮奶头(截止),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997363号、第7997364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为我公司。2012年,我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企业影视专题片进行宣传;2013年,我公司在摇篮网(www.yaolan.com)发布广告。同年,我公司参加了2013CBME孕婴童展、CBME童装展及2013年第五届广州国际孕婴童用品展览会,并举办了2013年上海婴童展维权打假新闻发布会。2014年,我公司在太平洋亲子网(www.PCbaby.com.cn)发布广告。2014年1月22日,我公司申请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对互联网的部分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庆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确认后进入“天猫tmall.com”的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咬咬乐”,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小白熊旗舰店婴儿果蔬乐咬咬食物袋咬咬”的搜索记录,进入“小白熊旗舰店婴儿果蔬乐咬咬食物袋咬咬训练器嚼嚼四件套包邮”页面,其中商品名称下方有一段较小字体的描述“独家专利设计!全网人气冠军!宝宝们最爱的咬咬乐组合:一大一小咬咬训练器+2个替换硅胶。让宝宝爱上辅食、更早吸收到乳汁之外的各种营养!”,其中商品详情中注明品名:婴儿咬咬训练器,宣传图片中有“奶嘴型咬咬训练器更适合小宝宝用!”、“更实用更新颖的咬咬训练器”等宣传语,店铺信息中显示掌柜为“小白熊旗舰店”,公司名为“阿里宝宝公司”,在“小白熊旗舰店”中搜索“咬咬乐”,搜索结果有四款商品,商品名称中有“食物咬咬袋咬咬果蔬乐”、“婴儿果蔬乐咬咬训练器食物咬咬袋”“果蔬乐咬咬食物袋咬咬训练器”等描述。2014年1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出具了(2014)粤莞南华第000692号公证书。2014年3月21日,广东省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受我公司委托向天猫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律师函要求天猫公司接到函告后3日内立即清理、断开淘宝网和天猫商城内的有关搜索链接,确保使用含有“咬咬乐”、“乐咬咬”、“咬咬”、“咬咬*乐”、“乐*咬咬”等关键字所搜索结果的网络链接不再指向或导入到阿里宝宝公司及其销售商在“淘宝”和“天猫”销售“婴儿辅食器”及同类产品的店铺。2013年,阿里宝宝公司委托辉伦公司生产一款“小白熊婴儿咬咬训练器”,其中产品外包装上注明品名:婴儿咬咬训练器,外包装上多处显示小白熊的商标及“婴儿咬咬训练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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