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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莞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身民事判决书(14)

发布时间:2015-07-01 11:00商业秘密网

  司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阿里宝宝公司、天猫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我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东莞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 判 长  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  杜 旻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盛 妍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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