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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森职务侵占、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9-05-09 15:30商业秘密网

1、2006年底至2007年初在朔州煤业清算前后,时任朔州煤业执行董事、总经理、清算组组长林某与副总经理、清算组成员唐某及原总经理被告人郝森共谋,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列为账外资金的销售给北京神华昌运高技术配煤有限公司煤炭所得款中部分款项私分,其中郝森分得980万元,林某分得970万元,唐某分得590万元,计人民币2540万元。

2、2007年朔州煤业清算结束后,被告人郝森与林某、唐某三人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清算期间应该对外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私分,郝森分得109.55万元,林某分得100万元,唐某分得78.25万元,计人民币287.8余万元。

3、2002年底被告人郝森与林某、唐某商定,每人出资10万元合伙购买一台推煤机,租赁给朔州煤业公司,唐某先垫付26万余元。2006年唐某向担任朔州煤业总经理的被告人郝森索要入股垫资款,郝森答应将林某的一并办理,后让出纳张某将煤矸石账外资金的一个存折交给唐某,唐某取走20万元,用于冲抵郝森和林某的合伙投资款。

另查明,神华中联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联能源)系朔州煤业控股股东,占朔州煤业股份的70%。在朔州煤业清算前后,被告人郝森及林某、唐某分别以朔州市贵森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贵森商贸)、北京三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通达,后更名为全程文鼎)、朔州市浩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朔州浩为)的名义在朔州煤业有一定的股份,在中联能源有较大的股份。

(二)关于指控在赛格公司侵占

朔州神华赛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赛格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005年3月朔州市联众煤矿机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联众公司)成立。

2005年4月赛格公司股东为,联众公司占73.34%,贵森商贸占13.33%,朔州浩为占8.33%,北京三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5%。2005年5月10日注册资本增至1200万元,其中联众公司增资440万元。2013年3月赛格公司解散并注销。

2005年4月29日赛格公司对改制前国有参股期间2004年度利润进行分红,联众公司分得利润561.849521万元,其中440万元作为增资款打回赛格公司,剩余121.855521万元的分红款在联众账户上未进行分配。2006年8月赛格公司法人代表郝森安排公司出纳张某将联众公司账户注销,并让其将上述分红款加利息合计123.002873万元转入了郝森让中国银行朔州市开发区支行史建军事先找好的朔城区晨光路杜亮小五金部账户,最后转入了郝森自己的朔州市贵森商贸有限公司。

(三)关于指控单位行贿罪。

为了感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副总裁郝某在朔州煤业成立、经营期间给予的帮助,时任朔州煤业董事长林某和总经理郝森商议,在朔州煤业由郝森管理的煤矸石款账外资金中出资给郝某购买中联能源公司改制住房一套。2005年7月郝森将38万余元现金交给林某,林某向中联能源公司交纳购房款38.279114万元,并将该房产登记在林某名下,该房产由郝某之妻杨晓玲实际管理并收取租金,实际为郝某所有。(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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