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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牵头举办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实录)(14)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朱少平]:第三个问题:本质。本质来说,我个人认为,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1993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在2006年国家工商局又专门制订了《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从它的表现来说,更主要的是竞争,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排斥对方,以达到自己竞争优势地位的目的。 [11:01]

  [朱少平]:第四点:危害。我在这里说两点,一种就是破坏交易秩序。现在大家可能都有感觉,很多的交易项目如果不行贿就拿不到项目,不行贿就卖不了,整个破坏了交易秩序。第二,增加了交易成本。我看到一个省级物价部门,说药品从生产者到患者手上,价格增长10倍。我曾经问过一个做医疗机械出售的人,我说你最黑的是黑到多少?他说我做得最大的时候,是5块钱东西我卖了500块,这也就是商业贿赂啊,极大的扩大了交易成本。第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生产者、行贿者,行贿的这些物品所支出的,绝对不是自己掏,最后都得转加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同样的价格,买到的却是劣质产品,同样好的产品都要付出多几倍的价格。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四是阻碍了科技运行。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现在是通过行贿的办法,通过贿赂的办法都可以销售产品就没有人愿意去搞科技开发。没有人舍得在这方面多花钱。五是败坏了党风政纪。从这一方面我们体会得到,群众对这个问题非常愤慨。 [11:03]

  [朱少平]:第五:原因。商业贿赂成长蔓延,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体制原因。主要是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系,转向现在的市场经济体系。一系列的配套规范和制度,有一个过程。我们过去讲不破无利,破了利益就在其中。现在破了,新的东西没有起来,大家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这样对我们商业贿赂的治理,对于我们市场经济治理的规范产生了很大的消极作用。这是体制的原因。另外也有一些认识的原因,认识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有一些地方,甚至有一些地方的政府人员,就说我们要搞市场竞争没有一些特殊手段不行,有一些所谓的手段大多数表现在贿赂上,这是所谓的“不是正常的”,正常的我们还有一套制度。但是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那是执行的问题,但是我们很多方面是没有这些制度的。 [11:11]

  [朱少平]:另外,还有一些政策界限不清楚的原因。这些政策界限不清楚,表现在很多方面。我今天不展开了。另外还有一个就是监督和监管的不同。因为我们现在有很多的权力,是没有监督的,或者是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不完善。监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些执法上面还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11:11]

  [朱少平]:第六点就是制度。我们国家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陆续推进了一系列的政治办法,同时结合我们现在的反商业贿赂,在《刑法》上在其他法律上都有体现,1993年我们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就跟我们现在反商业贿赂的行为有很大的相同和相似性,第二我们刑法作了修改和补充,对行贿的处罚越来越完善。第三国家在另外一些方面陆续制订了一些法律。刚才讲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等,在这一些法律里面都对竞争作了相关的规范。第四国家工商局专门出台了一个《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五咱们的司法机关出台了相关的打击商业贿赂的一些司法警示;从制度上讲我们已经从有了初步的制度雏形。 [11:11]

  [朱少平]:第七点难度。尽管我们现在有了一些制度,但是就整个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来说,我们还有很大难度。这个难度主要表现在我们很多的政策界限不清楚。大概的归纳一下,有这么几个。一个是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哪一些是合法的,哪一些是非法的。第二刑与非刑。我们现在对商业贿赂的刑事制裁不够清楚,在这方面不够完善,不够积极。第三行贿与勒索,因为《刑法》里专门讲了,行贿是我主动的送,如果是我迫不得已,他索要,如果我不给的话,这属于勒索,行贿与勒索的界限是很难分清楚的,因为有一些是半给半送的。四是传统与创新。我们传统的做法和现在的做法,甚至是商业贿赂的做法,有的人说我这是创新,另外还有一个是改革与保守。还有一个是政策与法律。因为我们现在各地都在招商引资,我为了把这个资引进来,我采取的措施越来越优惠,而这些优惠超过了政策了界限。所以说这些都是混合的,所以,这六个方面的界限还不够清楚,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也加大了我们反商业贿赂的力度。影响到我们政策和这项专项工作的效果力度。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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