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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牵头举办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实录)(7)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沈德咏]: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按照会议的议程,我向大家介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大力提高人民法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时效性的做法。讲三个问题: [10:11]

  [沈德咏]:一、加强刑事审判,依法惩处各地商业贿赂犯罪。依法惩治各地商业贿赂犯罪,始终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特别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导,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法院也已经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形势审判职能作用,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人民法院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把政策关、法律关、事实关、程序关,紧紧围绕专项斗争的主要目标,突出重点,务求时效,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上,强调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公正量刑,同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10:12]

  [沈德咏]:当前商业贿赂犯罪情况越来越复杂,查处的难度很大,处理案件的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政治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注意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行为之间界限,区分犯罪与合法的商业活动之间的界限,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准确的把握商业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要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既要避免将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追究,又要避免混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行为,将个人犯罪当作单位犯罪,或者将单位犯罪当成个人犯罪进行追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明确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商业贿赂问题。 [10:17]

  [沈德咏]:治理商业贿赂重点实际上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重心,按照中央的要求充分抓好两个重点,即“重点领域、重点人员”。“重点领域”就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重点人员”就是利用实权插手商业领域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对发生在重点领域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以及县一级以上重点人员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要真正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好、用足现有的刑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涉案情节较大,群众反映的大案要案,尤其要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可以通过管辖措施,果断排除各种干扰,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10:18]

  [沈德咏]: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必须始终坚持宽严相结合政策,既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严重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又区别对待,防止因打击面过宽而导致不良的政策影响和社会效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对于顶风作案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赴案潜逃等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向单位、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讲清问题积极退赃的或者检举揭发犯罪有立功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确保商业贿赂工作稳步取得实效,取得社会法律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10:19]

  [沈德咏]:二、及时统一适应标准,准确把握商业贿赂案件的政策法律界限。商业贿赂犯罪情况复杂,新的案件不断涌现,审判工作的政治性强,难度较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统一法律适应标准,准确把握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整治法律界限,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0:19]

  [沈德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并制定了大量的指导性文件,200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务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将国家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作出制裁。从而明细了审判工作中的诸多法律难题。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将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通过明确犯罪主体,划清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些可操作性都很强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的及时出台,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准确适应法律、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依据。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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