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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牵头举办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实录)(17)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王骥]:二、抓领导。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领导重视了,效果就明显,我们从治理工作开始就强调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起来,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保监会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有关机构都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一把手”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切实加强领导。我们还建立健全了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在要求各保监局作为审视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积极搞好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同时,针对地、市以下保险机构的情况逐步下发文件,要求地、市及以下行业保险机构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保监会制订了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对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11:33]

  [王骥]:三、抓结合,做到相互促进,治理商业贿赂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我们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日常监管和保险经验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与规范市场秩序的措施一起落实。作为“抓结合”的重要措施,我们于2006年在全国保险业开展现场检查,把不正当行为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处理。2006年上半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还加大了对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198次,罚款770.02万元,有利的保障了市场秩序。为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以调研为主的《保险业不正当行为若干具体表现》,编写了《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50问》和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保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部分。在通过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指导的同时,保监会逐步成立了督查组,在基层建立了联系点,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推动了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此基础上,我们把自查自纠和查商业贿赂案件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查找和梳理案件线索,对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11:33]

  [王骥]:四、抓根本,建立长效机制,我们在工作中坚持惩防并举,不断加强治理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保险公司领导层,高级管理人员,转变经营理念抵制商业贿赂,自觉做到依法、合法经营。保监会建立了《关于保险公司治理意见》等多个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强化了对保险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提高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许多保险公司完善了业务操作规程,堵塞了管理漏洞,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保险会和银监会共同出台了规范,《关于银监会和保监会加大联合监管的力度》,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近万家保险公司参与共同制订了《银行、邮政管理机构代理公约》,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前移。总的来说,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反对商业贿赂经营理念,在保险业内部日益深入人心,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促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11:33]

  [王骥]:2006年上半年,保险市场呈现平稳健康运行的良好态势,保险业务较快增长,实际保险税额306.8亿元,与2005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3%,保险资产规模稳步上升。截止到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7373亿元,比年初增长了2147亿元,保险直接利用金额65325亿元。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中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我们也非常清楚的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商业贿赂的决策和部署,紧密结合保险业认真思考推进保险业反商业贿赂的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对此我们有四点体会: [11:34]

  [王骥]:一、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我们深感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不够完善。截止到目前,我们国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还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从保险业来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散见刑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保险规章缺乏系统性。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外沿和内涵都没有比较科学的界定,或者进行了界定,但不够权威、全面和准确,因而在实际中难以准确判断有关行为是属于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规行为还是属于商业贿赂问题,影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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