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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5)

发布时间:2019-04-26 11:13商业秘密网

(3)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的情形。
六、对抗辩的审查
被告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避风港规则抗辩。
构成合理使用的,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构成法定许可使用的,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符合避风港规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合理使用抗辩
1.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下列情形,属于合理使用: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9)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是指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适用以上规定。
3.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使用他人网站上传播的作品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断是否构成前款规定的未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的主要用途;
(2)原告是否已明确通知被告删除网页快照、缩略图;
(3)被告是否具有过错;
(4)被告是否从网页快照、缩略图的提供行为中直接获取利益;
(5)其他相关因素。
(二)法定许可使用抗辩
1.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下列情形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1)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的,并支付报酬的,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2)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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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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