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7)

发布时间:2019-04-26 11:13商业秘密网

5.侵犯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排行情况、知名程度、获奖情况、合理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网站的性质和规模、点击或者下载数等因素。
6.侵犯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播映期、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点击或者下载数、地域范围、被告网站的影响、规模及广告收入情况,必要时还需考虑作品的票房收益、被告的经济实力等因素。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