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国文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定代表人:黎国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永捷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应小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国文、武汉谷德瑞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德瑞思公司)、湖北永捷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捷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9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琼,被上诉人黎国文、谷德瑞思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胜勇、被上诉人永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吉美公司的诉讼请求;3.由三被上诉人共同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吉美公司主张的孟加拉国客户名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第一,上诉人的孟加拉国客户信息系经长期积累获得,不为相关领域的经营者普遍知悉。吉美公司主张孟加拉国客户包括但不限于RabeyaAutomaticRiceMill米厂、Majumder米厂、Reza&Rana米厂等公司,均由孟加拉国办事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Majumder米厂客户于2016年11月通过邮件联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镇诚,并就订货具体内容发出要约,证明Majumder米厂客户与上诉人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Reza&Rana米厂提出需要“Gimemachines”,但黎国文欺骗该客户,给该客户发了永捷公司的货物,证明Reza&Rana米厂客户认可“Gime”公司及品牌。孟加拉国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意向和交易具体内容等,无法通过网络或其他公开渠道轻易获得,不为相关领域的经营者所普遍知悉,非参与交易者不经过努力无法知晓。且该客户信息以及客户信任需要经过长期积累才能形成,具有特定性、秘密性、稳定性。吉美公司通过付出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形成的客户名单,能够增加交易机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第二,吉美公司为保护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黎国文入职吉美公司时,就与吉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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