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国文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9-05-09 15:32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包含着存在某种交易机会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公知信息,普通民事主体的公知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但认定交易机会,例如有无交易需求、分析价格接受程度以及交易习惯等,需要付出成本。因此,仅能从互联网、行业信息平台等公开渠道获得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等同于客户名单为公众知悉。一审判决认为吉美公司主张的孟加拉国客户名单可以通过互联网、行业信息平台等公开社会渠道获得,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基本属性错误。涉案客户名单不仅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公知信息,还包括交易意向、交易具体内容等综合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孟加拉国客户名单不包括客户联系方式、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不属于一个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立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类型,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经营秘密范畴有误。2.三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经营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黎国文自2011年12月30日开始担任上诉人在孟加拉国办事处总代表,直接负责上诉人与孟加拉国客户之间的相关业务,黎国文在离职前因工作关系已知悉上诉人的孟加拉国客户信息。第二,永捷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与上诉人相似。2016年11月,Majumder米厂客户通过邮件联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镇诚要求订货,杨镇诚将邮件转发黎国文处理,黎国文将该客户带到永捷公司考察并合影留念。因黎国文伙同Fahid的欺骗行为,将永捷公司的货物发给了原本想订购“Gimemachines”的Reza&Rana米厂客户,以及永捷公司的粮油机械已安装在孟加拉国客户车间,上述事实均证明黎国文在任职期间将其掌握的孟加拉国客户信息泄露给永捷公司,促成孟加拉国客户与永捷公司达成业务合作,构成对上诉人经营秘密的侵犯。永捷公司明知黎国文在实施侵犯经营秘密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上诉人的经营秘密,亦构成侵权。第三,黎国文从上诉人处辞职后不到半年即成立了谷德瑞思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上诉人相似,其加工厂址为永捷公司厂址,该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向孟加拉国出口农机产品。谷德瑞思公司与上诉人在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且黎国文、谷德瑞思公司未对相关客户信息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黎国文未经允许,将其所掌握的上诉人孟加拉国客户信息,向谷德瑞思公司披露,并允许该公司使用,该行为构成对上诉人经营秘密的侵犯。黎国文为谷德瑞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谷德瑞思公司是在明知黎国文侵犯上诉人经营秘密的情形下,仍然使用孟加拉国客户信息,亦构成侵犯上诉人的经营秘密。
黎国文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孟加拉国客户名单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营秘密正确。2.上诉人无证据证明黎国文向永捷公司泄露了涉案孟加拉国客户信息。3.黎国文是在依法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成立的谷德瑞思公司,没有侵犯上诉人的经营秘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谷德瑞思公司辩称,1.谷德瑞思公司成立时,黎国文已经与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谷德瑞思公司侵犯了经营秘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永捷公司辩称,1.上诉人所称的孟加拉国客户信息并非不为相关领域的经营者普遍知悉,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孟加拉国客户信息中包含了交易意向和交易具体内容等相关交易信息,故涉案孟加拉国客户信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客户名单”。2.永捷公司与孟加拉国客户建立了业务联系,属于正常的经济交往。3.上诉人自身存在经营失信情况,导致客户不愿与其继续合作。4.永捷公司与孟加拉国客户的合作是双方经过考察后的慎重选择,永捷公司并未侵犯上诉人的经营秘密。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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