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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里特机械公司与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1 14:49商业秘密网

  2012年6月13日,在上海市龙阳路XXX号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W5号展厅内(该展厅内正在举行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有标有“同和纺机TONGHE”字样的展位。该展位上展出了一款抽吸件,该抽吸件使用在现场展出的纺纱机上,同时该展位亦派发多份宣传手册《同和产品介绍──TH578系列紧密纺细纱机》、《同和产品介绍──紧密纺系列装置》、《同和产品介绍──TH518/528系列紧密纺细纱机》、《同和产品介绍──摇架》。
  2014年1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进入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页面,再点击进入展商查询页面,其中显示的参展企业名录中有被告。进入被告公司网页,其中网页信息记载有“……在新疆溢达,同和TH578X卡摩纺1008锭长车自动落纱机与瑞士K45打擂台……”。
  2014年2月27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溢达公司进行行政调查,该公司内有被告生产的型号为TH578X的纺纱机,并对该机器进行了拍照,其中显示该纺纱机使用的抽吸件系蓝色抽吸件。
  一审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展会上展出的纺纱机以及被告销售给溢达公司的TH578X纺纱机,展会上展出的纺纱机同宣传手册上的TH518/528型网孔负压式紧密纺细纱机。被告确认参加了上述展会。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均确认两款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仅在于使用的抽吸件不同,展会上展出的纺纱机使用的抽吸件也即被告庭审中展示的红色抽吸件实物。此外,被告庭审中展示的另一款蓝色抽吸件实物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溢达公司拍摄的使用在TH578X纺纱机上的蓝色抽吸件外观一致。被告确认上述蓝色抽吸件系其生产,同时,主张红色抽吸件系从案外人慈溪市精伟纺机有限公司购买所得,溢达公司的TH578X纺纱机系由被告提供给溢达公司试用的样机。
  另查明,被告提供给溢达公司的TH578X纺纱机(被控侵权产品二)具有一牵伸组件,一凝缩装置和作用于纤维/纱条的纺纱装置,多套这些部件并排安放在纺纱机中,凝缩装置包括有一凝缩器件,凝缩器件上安装有一固定的抽吸件,用于通过凝缩器件排出进入抽吸件中的空气。抽吸件由左右两个插接件通过侧面上的凹凸槽插接后相连,铰接在两插接件上的盖板扣合在两插接件上。插接件上设有供空气进入的缝隙,出口侧设有开口,盖板铰接在两插接件与插接件卡接时,盖板与两插接件的气腔共同形成供气体流通的通道。插接件与凝缩器件相连,凝缩器件可沿插接件有缝隙的侧面在稍高于插接件的位置上滑动。凝缩器件是一个刚性圆柱体,凝缩器件对应于插接件的缝隙的区域上有一些孔。两插接件安放在一个罗拉上,凝缩器件外侧设有一阻捻罗拉,插接件设置在凝缩器件内侧,阻捻罗拉压在凝缩器件上,安放在对应于插接件的区域中。
  被告在展会上展出的纺纱机(被控侵权产品一)使用的抽吸件包括一个壳体和两个插接件,壳体端部部分设置为具有两个抽吸提取孔的分支管,末端前方托盘上设置有两个滑行槽,两个插接件设置有在滑行槽中运行的滑行轨,由此两个插接件能够直接连接到壳体上,插接件上的连接孔与抽吸提取孔直接相连。壳体上有一可以绕壳体旋转的盖板,插接件可以通过盖板锁定与壳体的连接。盖板相对于壳体处于闭合状态时,插接件与盖板在纺纱机的纵向上对齐。插接件与凝缩器件相连,凝缩器件可沿插接件有缝隙的侧面在稍高于插接件的位置上滑动。凝缩器件是一个刚性圆柱体,凝缩器件对应于插接件的缝隙的区域上有一些孔。壳体安放在一个罗拉上,凝缩器件外侧设有一阻捻罗拉,插接件设置在凝缩器件内侧,阻捻罗拉压在凝缩器件上,安放在对应于插接件的区域中。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49,032.9元。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具有凝缩装置的纺纱机”发明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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