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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里特机械公司与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01 14:49商业秘密网

  综上所述,上诉人里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里特机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 陶  冶
  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伟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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