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4:48商业秘密网
迪克森公司认为,安耐公司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DP系列互感器,侵害了其涉 案专利权,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遂于2011年7月25日诉至原审 法院,请求判令安耐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 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和半成品以及相应 模具;2.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安耐公司答辩称:1.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专 利侵权;2.迪克森公司的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 ;3.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多处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原审法院驳回迪克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迪克森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9日到安耐公司处 进行证据保全,在安耐公司公司仓库内发现被诉侵权的DP- 816互感器共15箱,每箱18只;DP- 812互感器共3箱,每箱30只;DP- 88互感器共2箱,每箱40只;在安耐公司车间发现DP- 816互感器铁芯19只,DP- 23互感器铁芯32只;安耐公司承认共销售了被诉侵权的互感器约8 00只,保全过程中未发现产品模具。
原审审理过程中,安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作出 第193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迪克森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表示以涉案专利独 立权利要求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全面覆盖 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安耐公司则认为被诉 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有以下不同:1.涉案专利上壳体的两个角上 设有连接端子及端子盖,被诉侵权产品只在一个角上设有连接端 子及端子盖。迪克森公司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查口审阶段突出 强调在两个角上设置连接端子比在一个角上设置连接端子的优越 之处,根据禁止反悔的原则,应当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两个角解 释为较远的两个角。2.涉案专利上壳体及端子盖上有铅封孔,而 被诉侵权产品上壳体及端子盖上没有铅封孔。3.被诉侵权产品的 铅封孔设置在独立构件上,涉案专利没有相应的独立构件。4.涉 案专利电路有两个回路,而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一个回路。回路虽 在权利要求上没有显示,但是在附图以及无效宣告口审笔录上有显示。5.涉案专利安装支持件,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安装支持件 。6.针对权利要求2,涉案专利配备了安装螺丝,安装螺丝上有安 装螺母,安装螺钉的顶端有绝缘体,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这一点。7 .涉案专利端子盖为红色,被诉侵权产品端子盖颜色与其不一致。
该院经对比,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 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安耐公司提 出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前述7点差异的抗辩意见,该院 认为:一、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关于“上壳体上端的两个角上 设置接线端子及端子盖”的描述,并未限定连接端子须设置在上 端矩形面较远的两个角上,被诉侵权产品在上壳体上端较近的两 个角上设置连接端子,同样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虽然迪 克森公司在专利复审委口头审理过程中强调过在较远两个角设置 接线端子具有特定的优异之处,但迪克森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在较 近两个角设置连接端子不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复审 委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中也没有认定涉案专利技术系在较远两 个角设置连接端子具有创造性而使涉案专利权得以有效。故安耐 公司主张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应对独立权利要求作特定解释的抗辩 不能成立。二、被诉侵权产品的上壳体和端子盖上设有铅封孔,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并未限定铅封孔设置在独立构件上,故安 耐公司提出的存在第2、3点差异的抗辩也不能成立。三、安耐公 司提出的第4- 7点差异均与迪克森公司据以主张侵权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 技术特征无关,鉴于迪克森公司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确定其专利 权保护范围,故该院对安耐公司提出的该抗辩理由亦不予采纳。(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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