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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5 14:48商业秘密网

  该院认为,迪克森公司对涉案发明享有专利权,受我国专利法保护。安耐公司关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抗辩依据不足,   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   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   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   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   技术特征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前   所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全   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   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根据   迪克森公司提供的公证文书和该院证据保全形成的证据,安耐公   司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迪克   森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故安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   民事责任。关于迪克森公司诉请根据法定赔偿原则判令安耐公司   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涉案专利   系发明专利;公证保全显示购买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为74.2至242.2元之间;该院证据保全清点的被诉产品数量;迪克森公司为   制止侵权进行调查取证、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等,确定安耐公司的   赔偿数额为13万元。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9月13   日判决:一、安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迪克森公司涉   案专利权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和半成品;二、安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迪克森公   司经济损失13万元;三、驳回迪克森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   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迪克森公司负担6003   元,安耐公司负担7797元。
  宣判后,安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现有技术并   不限于技术文本所反映的内容,还应包括众所周知的技术事实,   安耐公司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即系现有技术,原审法院对   安耐公司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认定不当,未对现有技术   的构成进行审查认定,亦未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成立与否展开论述   ,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未依安耐公司申请调取申请号为200   830347667.4的外观设计专利项下的电流互感器实物,致认定涉案   专利是否为现有技术的关键证据缺位,亦存在不当;2.被诉侵权   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多项必要技术特征,故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迪克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迪克森公司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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