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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15 14:48商业秘密网

  关于争议焦点二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必要   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安耐公司认为存在如下两处区别:1.涉案专   利记载“上壳体上端的两个角上设置接线端子及端子盖”,而   诉侵权产品则系在一个角上设置;2.涉案专利为“上壳体及端子   盖上有铅封孔”,而被诉侵权产品未在壳体及端子盖上设置铅封   孔。
  关于区别点1,安耐公司认为,迪克森公司在专利无效审查程   序中作出明确陈述,确认“两个角”应理解为系上壳体上端间隔   较远的两端,故本案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限定于此,因被诉侵权产品中接线端子是设置于上壳体上端短   边的一侧,也就是迪克森公司所谓的“一个角”上,故不具备涉   案专利所对应的技术特征;而迪克森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并未   对具体的角的位置作出明确限定,上壳体上端呈现为矩形,具有   四个角,故设置接线端子及端子盖的“两个角”相邻或间隔较远   均为涉案专利所涵盖。本院认为,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期间或者专利权存续期间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   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某特定权利要求或者对专利保护范围进   行了限缩性的说明,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将专利保护扩及其   曾经放弃了的领域。禁止反悔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   查和无效过程中声明的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必须被承继到专利侵   权诉讼中,不得反悔。本案中,虽然如迪克森公司在无效审查程   序中所述,上壳体上端的接线端子如果分设于较远两端具有诸如   扩大操作空间、容许设置两组接线端子、形成两组回路以实现不   同变比等优点,但迪克森公司并未在无效审查的意见陈述中放弃   了某特定权利要求或者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说明,亦   即迪克森公司的表述并不能推导出其对近端两角上设置接线端子   这一技术方案的放弃。在被诉侵权产品仅存在单一回路的情况下   ,接线端子分设于上壳体上端的近端或远端的两角为业内常见的   两种选择,在技术效果上并无明显区别,故本案不存在禁止反悔   原则的适用。另外,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壳体的中空可拆分结   构及防窃电保护功能等,涉案专利权的授予及专利权被专利复审   委维持有效,均与接线端子的设置位置无关。被诉侵权产品的接   线端子虽然设置于上壳体上端的近端两角,但仍应认定为迪克森   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相应的技术特征所涵盖。
  关于区别点2,安耐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设有铅封孔,但设   置于独立构件,而非上壳体及端子盖,故与涉案专利所限定的相   应技术特征不符;迪克森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对此并未作严格   限定,被诉侵权产品中铅封孔的设置仍符合专利限定。本院认为   ,因涉案专利仅限定为“上壳体及端子盖上有铅封孔”,而被诉   侵权产品经拆卸后,其所具备的铅封孔虽系设置于一相对独立构件,可与上壳体相对分离,但在装配成型的被诉侵权产品中,铅   封孔的设置位置属上壳体,实为上壳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端子盖   上亦形成了卡孔与铅封孔相配接,起到防窃电之功能,故可认定   被诉侵权产品中铅封孔的设置与涉案专利所限定的相应技术特征   相符。
  经上述分析评定,安耐公司所主张的技术比对异议均不能成   立,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全部必要技   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安耐公司应就其涉案   诉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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