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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15 14:48商业秘密网

  综上,本院认为,迪克森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尚处法定有   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生   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安耐公司的上诉   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安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燕如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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